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制定目的】为了加强丽江古城消防管理工作,预防火灾和减少火灾危害,加强应急救援工作,保护人身、财产安全,维护公共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云南省消防条例》《云南省丽江古城保护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丽江古城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在丽江古城内居住、经营、旅游和从事保护、管理等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古城定义】本办法所称丽江古城,是指位于丽江市古城区、玉龙纳西族自治县行政区域内,列入联合国教科文组织《世界遗产名录》的大研古城(含黑龙潭)、白沙民居建筑群、束河民居建筑群三片区域。
第四条【工作原则】丽江古城消防工作贯彻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方针,按照政府统一领导、部门依法监管、单位全面负责、公民积极参与的原则,实行消防安全责任制。
第五条【消防义务】丽江古城内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维护消防安全、保护消防设施、预防火灾、报告火警的义务。任何单位和成年人都有参加有组织的灭火工作的义务。
第六条【表彰奖励】丽江市(以下简称“市”)、古城区(以下简称“区”)、玉龙纳西族自治县(以下简称“县”)人民政府及其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在丽江古城消防安全管理、火灾扑救工作中作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予以表彰奖励。
第七条【举报投诉】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举报投诉火灾隐患、消防安全违法行为的权利。
市、区、县消防救援机构接到举报投诉后,应当及时核实并处理。
第二章消防责任
第八条【智慧消防】市、区、县人民政府应当推进丽江古城“智慧消防”建设,鼓励、支持搭建消防设施远程监控管理平台,运用大数据、物联网、云计算等现代信息技术,实现对消防设施运行远程监控、火灾隐患动态监管、火灾事故提前预警、火灾处置高效联动等功能。
第九条【古城保护管理机构职责】丽江古城保护管理机构负责丽江古城的保护管理工作,具体承担以下消防工作职责:
(一)牵头编制丽江古城保护管理消防专项规划,并指导区、县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实施规划;
(二)告知丽江古城内工程建设主体,按照国家和地方有关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实施项目建设;
(三)建立常态化火灾隐患排查整治机制,在重大节假日、重要活动期间和火灾多发季节,组织开展消防安全检查和日常消防宣传教育培训;
(四)配合区、县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建立灭火救援社会联动、应急反应处置和保障机制,根据需要调集灭火救援工程机械和设备。
第十条【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职责】市、区、县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具体承担以下消防工作职责:
(一)指导丽江古城内公共消防基础设施建设;
(二)依照法定职权和程序负责丽江古城内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备案和抽查工作,督促建设工程责任单位加强对建设工程的消防安全管理;
(三)监督管理丽江古城内燃气安全,督促燃气经营者指导用户安全用气并对燃气设施定期进行安全检查、排除安全隐患;
(四)查处燃气经营者和燃气用户等主体的燃气违法行为。
第十一条【文化和旅游部门职责】市、区、县文化和旅游行政主管部门具体承担以下消防工作职责:
(一)负责指导督促丽江古城内文化和旅游行业消防安全;
(二)负责丽江古城范围内文化娱乐场所、博物馆、文物保护单位、公共图书馆、文化馆(站)、美术馆、星级饭店和旅行社等单位的消防安全管理;
(三)指导文化和旅游经营者开展火灾事故应急救助培训。
第十二条【公安部门职责】市、区、县公安部门具体承担以下消防工作职责:
(一)查处消防救援机构移交的消防违法犯罪行为;
(二)组织公安派出所开展日常消防监督检查、消防宣传教育等工作;
(三)负责消防救援行动中消防车辆通行、停靠保障和消防救援现场及周边道路的交通管制、指挥、疏导工作。
第十三条【电力主管部门职责】市、区、县电力主管部门负责依法对电力企业和用户执行电力法律、行政法规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督促企业严格遵守国家消防技术标准,落实企业主体责任,加强用户安全用电知识宣传。
第十四条【消防救援机构职责】市、区、县消防救援机构负责丽江古城内火灾事故处置和应急救援工作,依据法定职权查处违反消防法律、法规的违法行为。对承担消防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和各类社会消防力量进行业务指导,开展多种形式的消防安全知识宣传。
第十五条【其他部门职责】市、区、县教育体育、市场监督管理、民族宗教事务、工业和信息化、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水务等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履行下列丽江古城消防工作职责:
(一)建立健全消防工作领导组织机构和管理制度,明确职责分工,落实各项消防工作保障措施;
(二)根据本行业、本系统业务工作特点,将消防安全内容纳入行业安全生产措施、规划、计划和应急预案,提高消防安全管理水平;
(三)依法督促本行业、本系统有关单位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建立消防安全管理制度,确定专(兼)职消防安全管理人员,落实消防工作经费;
(四)定期分析本行业、本系统消防安全形势,及时研究解决涉及消防安全的重大问题;
(五)根据本行业、本系统火灾规律、特点,开展针对性消防安全治理和行业部门消防安全管理。
第十六条【消防宣传教育】市、区、县消防救援机构、司法行政等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消防法律、法规的宣传,并督促、指导、协助有关单位做好丽江古城消防宣传教育工作。
市、区、县教育体育、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主管部门以及丽江古城内的学校应当将丽江古城消防安全知识纳入教育、教学。
新闻、广播、电视等媒体,应当有针对性地开展丽江古城消防安全宣传教育。
市、区、县妇女联合会、工会等团体应当结合各自工作对象的特点,通过主题团日、青年志愿者活动等方式,组织开展丽江古城消防宣传教育活动。
村(居)民委员会应当协助市、区、县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加强丽江古城消防宣传教育。
第十七条【消防安全培训】丽江古城保护管理机构,区、县人民政府及其消防救援机构应当定期组织在丽江古城范围内居住、经营、工作、施工的人员参加消防知识培训。
第十八条【火灾保险】区、县人民政府应当鼓励和引导丽江古城内经营性场所投保火灾公众责任保险、财产火灾保险。
第十九条【社会消防力量】丽江古城内村(居)民委员会应当建立完善专职或者志愿消防组织,制定消防安全公约,确定消防安全管理人员,开展消防安全检查。
区、县消防救援机构应当指导专职或者志愿消防组织建立健全日常工作机制,开展应急疏散演练。
第二十条【消防技术标准把关】市、区、县消防救援机构与住房和城乡建设、自然资源和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以及丽江古城保护管理机构在开展行政审批事项时,应当依法严格执行有关消防技术标准。
第二十一条【行业自律】在丽江古城内开展活动的各行业协会应当将消防安全工作纳入行业自律范围,加强对行业单位的消防安全宣传教育,协助消防救援机构对本行业实施监督管理。
第三章火灾预防
第二十二条【技术标准和保障方案】丽江古城内的建筑场所在新建、改建、扩建以及既有建筑装修、修缮过程中应当符合有关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
确因丽江古城保护需要,无法按照上述标准设置消防设施、消防通道时,应由区、县人民政府消防救援机构会同同级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制定相应的防火安全保障方案。
第二十三条【消防设施要求】丽江古城内的单位和建筑场所应当配备符合法律、法规和消防技术标准规定的消防设施、消防器材。
任何单位、个人不得损坏、挪用或者擅自拆除、停用消防设施、器材,不得埋压、圈占、遮挡消火栓或者占用防火间距,不得占用、堵塞、封闭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
学校、酒店、客栈、娱乐场所等人员密集场所的门窗不得设置影响逃生和灭火救援的障碍物。
第二十四条【责任划分】丽江古城内共有建筑物或者共用建筑物的消防安全管理责任应当按照以下方式明确:
(一)同一建筑物有多个所有权人的,各所有权人应当共同负责建筑物的消防安全,落实消防安全责任;
(二)同一建筑物由两个以上单位管理或者使用的,应当明确各方的消防安全责任;
(三)所有权人将建筑物承包、租赁或者委托经营、管理的,建筑物应当符合消防安全要求,双方应当明确各自的消防安全责任。
属于共有建筑物或者共用建筑物的,应当确定责任人对共用的疏散通道、安全出口、建筑消防设施进行统一管理。
第二十五条【公众聚集场所安全管理】丽江古城内公众聚集场所应当落实以下消防安全制度:
(一)对新上岗员工或进入新岗位的员工进行上岗前的消防安全培训;
(二)在营业期间安排专人负责经营性场所的消防安全工作,至少每两小时进行一次防火巡查,做好巡查记录;
(三)营业结束后,指定专人进行防火检查,消除火灾隐患,防止火灾事故的发生;
(四)定期开展消防安全评估,确保满足消防安全条件;
(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消防安全制度。
第二十六条【安全要求】丽江古城内禁止从事以下危害消防安全的活动:
(一)在丽江古城内木结构建筑、客栈、酒吧等场所违规使用明火;
(二)储存或者经营易燃易爆危险品;
(三)使用易燃材料进行装修;
(四)其他危害消防安全的违法活动。
丽江古城内的建筑在实施新建、改建、扩建以及原有建筑装修、修缮期间由施工单位负责建筑工程施工现场的消防安全,合理确定施工现场功能分区和临时设施、用房的平面布置,采取、设置与施工进度相适应的防火技术措施、临时消防设施和警示标志。公共建筑、居住建筑在营业、使用期间不得进行带有明火或者具有其他火灾危险性的节能改造、装饰装修等施工。
第二十七条【“四用”安全】丽江古城内的个人应当遵守安全用火、用电、用油、用气的有关规定。
第二十八条【合用场所安全技术要求】丽江古城内生产、储存、经营其他物品的场所与居住场所设置在同一建筑物内的,应当符合消防技术标准。
区、县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有效措施,引导丽江古城内居住场所与生产、储存、经营其他物品的场所设置在不同建筑内,降低火灾风险。
第四章灭火救援
第二十九条【联动处置】市、区、县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完善火灾处置联动机制,定期组织有关单位开展丽江古城灭火救援演练。火灾发生后,各有关单位应当根据消防救援机构的统一调派协助灭火救援工作。
第三十条【火灾扑救】区、县消防救援机构应当对专职或者志愿消防力量进行业务指导。根据灭火救援需要,调动指挥专职消防队参加火灾扑救,配合引导人员正确疏散逃生,协助抢救、护送受伤人员,封闭火灾现场,保护火灾现场等灭火救援工作。
第三十一条【禁止阻碍救援】丽江古城内任何单位、个人不得阻挠他人报告火警,不得阻碍消防救援机构的灭火救援行动。
第五章法律责任
第三十二条【责任追究】违反本办法的,由有关主管部门依照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进行查处;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履行消防安全工作职责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三条【渎职责任】公职人员在消防管理中有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行为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附则
第三十四条【施行日期】本办法自2022年10月1日起施行。自2013年4月5日起施行的《丽江古城消防安全管理办法》(丽江市人民政府公告第40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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