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推动公共消防治理向事前预防转型,实行分类分级监管,促进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消防安全主体责任落实,根据《消防法》《云南省消防条例》等法律法规,云南省消防救援总队结合实际,在广泛听取意见和调研论证的基础上,对《云南省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界定标准(试行)》(以下简称《标准》)进行了修订,现向社会公布实施。请符合标准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于今年第一季度及时向辖区消防部门申报作为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管理。
一、《标准》制定依据
《标准》依据《消防法》第十七条和《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第十三条规定,将“发生火灾可能性较大以及发生火灾可能造成重大人身伤亡或者重大财产损失的单位”作为界定重点单位的基本标准,列出了公众聚焦场所、医院、养老院、寄宿制学校、国家机关、广播电台电视台、博物馆、劳动密集型企业等11类28个领域的单位、场所。重点参照《建筑设计防火规范》《建筑防火通用规范》《人员密集场所消防安全管理》《综合医院建设标准》《综合社会福利院建设标准》《托儿所、幼儿园建筑设计规范 》《汽车加油加气加氢站技术标准》《建筑内部装修设计防火规范》等技术标准和行业部门规范而制定,在场所消防技术要求、规模等方面考虑了与国家相关标准相协调。
二、《标准》基本内容
《标准》根据单位火灾风险,重点从建筑面积、使用人数、财产价值等方面进行了综合考量,基本内容为:
(一)单位类别:商场、商店、市场。
界定标准:任一层建筑面积1500平方米以上(含本数,下同)或总建筑面积3000平方米以上且经营可燃物品;位于地下、半地下总建筑面积500平方米以上且经营可燃物品。
(二)单位类别:宾馆(酒店、旅馆)等住宿类场所。
界定标准:任一层建筑面积1500平方米以上或总建筑面积3000平方米以上。
(三)单位类别:体育场(馆)、会堂。
界定标准:2000个座位以上的会堂或礼堂;3000个座位以上的体育馆;5000个座位以上的体育场。
(四)单位类别:1.影剧院、录像厅等演出、放映场所;2.舞厅、卡拉OK厅等歌舞娱乐场所;3.具有娱乐功能的夜总会、音乐茶座、酒吧和餐饮场所;4.室内游艺、游乐场所和保龄球馆、桑拿等娱乐、健身、休闲场所;5.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等公共娱乐场所。
界定标准:设置在地下或半地下、多层建筑的地上第四层及以上楼层;高层民用建筑内;设置在多层建筑第一层至第三层且楼层建筑面积300平方米以上或总建筑面积500平方米以上。
(五)单位类别:医院、福利院和寄宿制的学校、托儿所、幼儿园。
界定标准:住院床位200张以上的医院、福利院;住宿床位200张以上的寄宿制学校或办学点;中型和大型幼儿园;托位数在75个以上的托育机构。
(六)单位类别:国家机关。
界定标准:县级以上的党委、人大、政府、政协、纪委监委,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
(七)单位类别:广播、电视和邮政、通信枢纽。
界定标准:州(市)级以上广播电台、电视台,州(市)级以上邮政、通信枢纽单位。
(八)单位类别:客运车站、港口、城市轨道交通、民用机场。
界定标准:候车厅、候船厅的建筑面积3000平方米以上的客运车站、港口;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单位;民用机场。
(九)单位类别:公共图书馆、展览馆、博物馆、档案馆以及具有火灾危险性的文物保护单位。
界定标准:任一层建筑面积1500平方米以上或总建筑面积3000平方米以上的公共图书馆、展览馆;等级博物馆、县级以上档案馆;具有火灾危险性的省级以上文物保护单位。
(十)单位类别:发电厂(站)和电网经营企业:
界定标准:发电机组装机总容量在5万KW以上的发电厂(站);州(市)级以上的电力指挥调度单位。
(十一)单位类别:易燃易爆化学物品的生产、储存、供应、销售单位。
界定标准:建筑面积2000平方米以上生产易燃易爆危险物品的企业;二级以上的石油库;建筑面积300平方米以上的储存易燃易爆危险物品的企业(堆场、储罐等);一级营业性加油加气站(加油站、加气站、加油加气站合建站)。
(十二)单位类别:劳动密集型生产、加工企业。
界定标准:生产车间员工在1000人以上或同一工作时段员工在200人以上的服装、鞋帽、玩具、木制品、家具、塑料、食品加工和纺织、印染、印刷等劳动密集型企业。
(十三)单位类别:重要的科研单位。
具有火灾危险性的省级以上科研单位。
(十四)单位类别:其他发生火灾可能性较大以及发生火灾可能造成重大的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的单位。
界定标准:建筑高度50米以上的办公楼(写字楼)、公寓楼等公共建筑的产权、使用或物业管理单位;国家储备粮库,总储量1万吨以上的其他粮库;国家AAAA级以上旅游风景名胜区管理单位;设有总储存价值5000万元以上的可燃物品仓库、堆场的企业。
三、《标准》宣贯要求
一是广泛宣传。省消防救援总队将在各类媒体广泛发布《标准》,并通过信息、会议、培训等方式广泛宣传。各行业部门、各乡镇(街道)、社区(村)居委会要通过信息、会议等方式广泛宣传,发动社会单位对照检查,凡符合标准的主动申报列管。
二是单位申报。各社会单位自本《标准》公告之日起,要主动对照,凡符合标准的要主动向辖区消防部门申报列管。各行业部门、各乡镇(街道)、社区(村)居委会要督促本系统、本辖区符合标准的单位申报作为重点单位管理。
三是申报流程。单位自查或被告知符合标准,应主动到辖区消防部门申报。消防部门自收到重点单位申报表后,应逐家对单位信息进行核查,对符合界定标准的,及时向单位发送认定书,组织签订消防安全承诺书。
四、重点单位主体责任
被确定列管的重点单位要严格按照《消防法》第十六条、第十七条要求,切实加强和规范自身消防安全管理,重点落实好以下工作:一是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制定消防安全制度、消防安全操作规程,制定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二是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配置消防设施、器材,设置消防安全标志,并定期组织检验、维修,确保完好有效;三是对建筑消防设施每年至少进行一次全面检测,确保完好有效,检测记录应当完整准确,存档备查;四是保障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畅通,保证防火防烟分区、防火间距符合消防技术标准;五是组织防火检查,及时消除火灾隐患;六是组织进行有针对性的消防演练;七是主要负责人是消防安全责任人;八是确定消防安全管理人,组织实施本单位消防安全管理工作;九是建立消防档案,确定消防安全重点部位,设置防火标志,实行严格管理;十是实行每日防火巡查,并建立巡查记录;十一是对职工进行岗前消防安全培训,定期组织消防安全培训和消防演练;十二是落实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消防安全职责。
相关链接:关于公布《云南省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界定标准(试行)》的公告
滇公网安备 53011102001185号